(2017)鄂1123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国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295号原告:陈英,女,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浠水县。委托代理人:许正威,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系原告陈英的丈夫。被告: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法定代表人:王华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必书,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国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法定代表人:汪中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艾正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陈英与被告湖北富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国兴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陈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陈英负担。审判长 廖小刚审判员 郑跃进审判员 杨桂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