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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师某某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师某某,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师某某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7执105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峰执行员  钱泽荣执行员  何忠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云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