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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吉胡克补、陈友堂盗窃、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胡克补,陈友堂,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2刑初489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胡克补,男,1994年4月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文盲,无业,住四川省冕宁县。2014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被告人陈友堂,男,199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2016年6月26日因盗窃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被告人王志强,男,199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民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富民县。2016年11月26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行政拘留六日。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7]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胡克补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告人陈友堂、王志强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胡克补、陈友堂、王志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吉胡克补、陈友堂、王志强在本市五华区一二一大街云南大学东一院家属区,窃取了被害人林某1“喜德盛”牌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00元),后携赃潜逃,销赃挥霍。2016年12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吉胡克补、王志强、陈友堂窜至本市五华区一二一大街226号建设路银行门口人行道上,窃取了被害人戴某1“魔迅”牌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0元)。后携赃潜逃、销赃挥霍。2017年1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吉胡克补、王志强、陈友堂在本市五华区一二一大街243号门口人行道上,窃取了被害人何某“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0元)。携赃潜逃过程中,被告人吉胡克补持管制刀具对抓捕人员进行暴力反抗,致被害人蒋某受伤(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后被民警抓获,被盗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何某。被告人陈友堂、王志强亦于2017年1月5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被告人吉胡克补的刑事责任;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志强、陈友堂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吉胡克补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志强、陈友堂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人当庭提出三名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被告人吉胡克补、陈友堂、王志强均自愿认罪,当庭供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友堂提出其系初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吉胡克补的重登/误登注销户口证明,被告人陈友堂、王志强的户口证明,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三名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林某1、戴某1、何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伍某、魏某、肖某、胡某、赵某、邓某、裴某、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刀具认定委托书、受理书,价格认定协助书、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工作情况等相关证据印证,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吉胡克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吉胡克补在实施2017年1月5日的盗窃犯罪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管制刀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吉胡克补身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友堂、王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吉胡克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友堂、王志强在实施2017年1月5日的盗窃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吉胡克补、陈友堂、王志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吉胡克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7年1月6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二、被告人陈友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7年1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三、被告人王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7年1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四、责令被告人吉胡克补、陈友堂、王志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林友雷人民币2600元;退赔被害人戴伟人民币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中原人民陪审员  邓雅丹人民陪审员  周如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盛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