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少华与天长市铜城镇桑园村陈庄村民小组、时玉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华,天长市铜城镇桑园村陈庄村民小组,时玉兵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942号原告:张少华,1973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满山,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长市铜城镇桑园村陈庄村民小组,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桑园村陈庄村。负责人:时玉兵,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时玉兵,男,196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张少华诉被告天长市铜城镇桑园村陈庄村民小组、时玉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张少华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932元,减半收取计966元,由原告张少华负担。审判员 薛建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瑾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