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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4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志平与戚军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平,戚军亭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4013号原告:李志平,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威,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军亭,男,汉族,成年,住荥阳市。原告李志平与被告戚军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17)豫0182民初4015号原告李志平诉被告戚玉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依法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豫0182民初4015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季慧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楚 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