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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8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陈锋与贾振毅、印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陈锋,贾振毅,印中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896号之一原告:陆陈锋,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告:贾振毅,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告:印中峰,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原告陆陈锋诉被告贾振毅、印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2017年3月24日裁定转普通程序审理。经审查,发现原告陆陈锋的行为有涉嫌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陆陈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伟峰人民陪审员  黄建新人民陪审员  蔡平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一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