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陕西灿隆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圆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灿隆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圆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保16号申请人:陕西灿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石家街甲字6号中企钢贸城北排101室。法定代表人:吴清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小彦,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圆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翟则沟新洲花园A区5#2-101室。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申请人陕西灿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圆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灿隆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我院作出(2017)陕0102民初23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圆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11024元,或查封、扣押该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圆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11024元,或查封、扣押该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冠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皎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