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展提荣与李飞、蒙城县城汇汽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提荣,李飞,蒙城县城汇汽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694号原告:展提荣,女,回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春,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飞,男,汉族,1977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蒙城县城汇汽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原告展提荣与被告李飞、蒙城县城汇汽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展提荣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蒙城县城汇汽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展提荣撤回对被告蒙城县城汇汽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孙 伟审 判 员 吴立风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邱栋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