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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8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鼎湘汇投资有限公司、彭桃林与吴润章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鼎湘汇投资有限公司,彭桃林,吴润章,成晓华,成时宇,高源,肖乔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89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鼎湘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号国际商会大厦*座711。法定代表人:高源。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仕平,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桃林,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仕平,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润章,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泽滨,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成晓华,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审被告:成时宇,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审被告:高源,男,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审被告:肖乔中,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上诉人深圳市鼎湘汇投资有限公司、彭桃林因与被上诉人吴润章、原审被告彭桃林、成晓华、成时宇、高源、肖乔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鼎湘汇投资有限公司提交上诉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上诉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并获得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鼎湘汇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雅媛审判员  伍 芹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乐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