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徐立云、李逢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立云,李逢广,李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徐立云,男,195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李逢广,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农民。被执行人:李逢军,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徐立云与李逢广、李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逢广、李逢军已履行了(2012)源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执恢102号徐立云与李逢广、李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永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