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林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调解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528民初2079号原告:林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曾庆安,陕西省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新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0月2日,被告王某某以生意周转为由从原告处借款4696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书写了借条及还款计划。但被告并未遵守还款承诺,未按照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696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某某自愿以如下方案偿还原告林某某43060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偿还15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偿还15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剩余的13060元。二、就本案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某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新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加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