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80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樊翠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365号被执行人:樊翠龙,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津0116刑初801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樊翠龙依法退赔马某人民币40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樊翠龙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证被执行人樊翠龙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