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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80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樊翠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365号被执行人:樊翠龙,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津0116刑初801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樊翠龙依法退赔马某人民币40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樊翠龙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证被执行人樊翠龙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