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执8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罗斌、黄金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斌,黄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3执8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斌男,1992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黄金香女,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斌与被执行人黄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金香未按本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金香的银行存款3万元;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金香价值相当于3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审判员 丘其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凤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