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清君申请执行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君,王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民初690号申请执行人王清君,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王丽丽,女,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王清君申请执行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江民初字第16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了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3)龙江民初字第16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祁 峰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三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春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