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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马年旺与候小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年旺,候小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193号原告马年旺,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候小会,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原告马年旺与被告候小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马年旺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年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年旺承担。代审判员  梁永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东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