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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秀虎、葛传军、刘秀龙、刘普、刘围、刘林与汤再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虎,葛传军,刘秀龙,刘普,刘围,刘林,汤再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659号申请执行人刘秀虎,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田坝镇。申请执行人葛传军,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申请执行人刘秀龙,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申请执行人刘普,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申请执行人刘围,男,199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申请执行人刘林,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委托代理人聂宗福,毕节市七星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汤再红,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本院在执行刘秀虎、葛传军、刘秀龙、刘普、刘围、刘林与汤再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汤再红无银行存款、无房屋,有一辆2010年年购买的贵FB××××号五菱牌面包车,但也无使用价值。未开办公司,属无能力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6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张贵生审判员  刘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