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秀虎、葛传军、刘秀龙、刘普、刘围、刘林与汤再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虎,葛传军,刘秀龙,刘普,刘围,刘林,汤再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659号申请执行人刘秀虎,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田坝镇。申请执行人葛传军,男,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申请执行人刘秀龙,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申请执行人刘普,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申请执行人刘围,男,199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申请执行人刘林,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委托代理人聂宗福,毕节市七星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汤再红,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本院在执行刘秀虎、葛传军、刘秀龙、刘普、刘围、刘林与汤再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汤再红无银行存款、无房屋,有一辆2010年年购买的贵FB××××号五菱牌面包车,但也无使用价值。未开办公司,属无能力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6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张贵生审判员 刘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