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122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乌兰浩特市联军村。法定代表人李恩龙,局长。被执行人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乌兰浩特市铁西街蒙佳大酒店道东。法定代表人柳明达,经理。本院在执行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赤峰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受偿金额为179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