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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龚娟、郭建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娟,郭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278号申请执行人:龚娟,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郭建设,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龚娟与被执行人郭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11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建设银行存款人民币248394元(包括本金240000元、案件受理费4894元及执行费3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足部份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小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