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沈道宏、魏君娥与褚方军、祝正荣买卖合同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591号褚方军、祝正荣:你与沈道宏、魏君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鄂保康桥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案款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2)负担执行费15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04027629200003115特此通知执行员 代世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尚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