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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沈道宏、魏君娥与褚方军、祝正荣买卖合同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591号褚方军、祝正荣:你与沈道宏、魏君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鄂保康桥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案款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2)负担执行费15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04027629200003115特此通知执行员  代世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尚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