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腾飞与被执行人高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腾飞,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260号申请执行人:赵腾飞,男。被执行人:高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腾飞与被执行人高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7)陕0628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赵腾飞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高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伟自动给付了申请执行人赵腾飞20000元,并承担了相关费用,且申请执行人赵腾飞已将20000元全部领取。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秀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