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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闭建华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闭建华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2刑初478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闭建华,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高中文化,原系云南省久泰药业有限公司东川碧云街怀德仁大药房店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7]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闭建华犯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博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闭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闭建华在担任云南省久泰药业有限公司东川碧云街怀德仁大药房店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东川医保中心拨付给云南省久泰药业有限公司东川碧云街怀德仁大药房的医保款挪用。经鉴定,被告人闭建华涉嫌挪用资金398900元。公诉机关认为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被告人闭建华的刑事责任。公诉人当庭提出被告人闭建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公诉意见。被告人闭建华自愿认罪,当庭供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无辩护与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户口证明,被告人闭建华的供述,闭建华书写的情况说明及检讨,到案情况说明,被害单位负责人曹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营业执照,云南省劳动合同书,立案后帐户明细查询,直营门店店长岗位职责说明书,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通知书,昆明市医疗保险资金收款凭证,银行流水,银行卡明细帐等相关证据印证,经查证属实。被告人闭建华对上述证据亦无异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闭建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未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闭建华明知他人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闭建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闭建华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中原人民陪审员  刘见岭人民陪审员  周如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盛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