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玉亭、王峰与王秀兰、李飞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亭,王峰,王秀兰,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20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亭,男,195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王峰,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王秀兰,女,194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李飞,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玉亭、王峰与被执行人王秀兰、李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查明,王秀兰户籍信息已注销,且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王玉亭、王峰撤回对(2017)豫1726执207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此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书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