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5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崔某与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陈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5935号原告崔某,男,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我院受理原告崔某诉被告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崔某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秦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海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