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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5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崔某与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陈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5935号原告崔某,男,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我院受理原告崔某诉被告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崔某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秦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海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