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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特易购置业有限公司、王胜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特易购置业有限公司,王胜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1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特易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大道306号。法定代表人:StevenAndrewRigby,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宇丹,北京德恒(福州)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危虹敏,北京德恒(福州)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胜明,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福建特易购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人王胜明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2)仓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福建特易购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诉讼过程中确认本案讼争的货柜及货物系该公司搬离并仍在其控制之下,一审法院应对上述货柜及货物是否存在损坏及特易购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予以查明。根据双方订立的《乐都汇购物中心店面租赁合同》应于每一日历日支付月租金,王胜明自2011年5月起未支付租金,是否构成违约,在重审本案中应予以查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2)仓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福建特易购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1元予以退回,王胜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林哲森审 判 员 黄 锋审 判 员 吴筱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 奇书 记 员 段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