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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208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黑0208民初1070号原告李某某,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被告张某某,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23日由审判员赵庆金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张某某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3月13日分五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11月10日借款5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分,未约定还款期限,至起诉时利息24,000.00元;2015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分,未约定还款期限,至起诉时利息45,000.00元;2016年9月29日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分,未约定还款期限,至起诉时利息16,500.00月;2016年10月1日向原告借款70,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至起诉时利息30,800.00元;2017年3月13日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至起诉时利息16,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借款给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0,000.00元,并按约定月利率给付利息至付清借款,利息暂定唯爱130,300.00元,本息合计452,300.00元。原告提供欠据五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32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分、2分不等,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确实向原告借过这些钱,都有利息约定。外面也欠我的钱,要回来尽快给,如果要不回来,就得有计划的给。被告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3月13日分五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11月10日、2015年12月30日、2016年9月29日分别借款50,000.00、100,000.00元、5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分,未约定还款期限;2016年10月1日、21017年3月13日分别向原告借款70,000.00元、50,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借款给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0,000.00元,并按约定月利率给付利息至付清借款,利息暂定为130,300.00元,本息合计452,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被告又为原告出具了欠据,被告理应积极偿还,原被告约定的利息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0,000.00元,利息132,300.00元(按月利率1.5分计息,50,000.00元本金自2015年11月10日至2018年7月4日,利息24,000.00元、100,000.00元本金,自2015年12月30日至2018年7月4日,利息45,000.00元、50,000.00元本金自2016年9月29日至2018年7月位4日,利息16,500.00元;按月利率2分计息,70,000.00元本金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7月4日、50,000.00元本金自2017年3月13日至2018年7月4日,利息30,800.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52,300.00元,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8,085.00元减半收取4,042.00元由被告负担。如被告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庆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米 娜双方当事人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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