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马向阳与董玉霞、鹤壁华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向阳,董玉霞,鹤壁华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721号申请执行人:马向阳,男,1966年5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董玉霞,女,1965年5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华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东海路天泰市场2区6号。法定代表人:董玉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向阳与被执行人董玉霞、鹤壁华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董玉霞、鹤壁华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611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 云 飞执行员 ���雪平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