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张某某,杨某乙,杨某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638号原告:杨某甲,男,汉族,临县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临县人。被告:杨某乙,男,汉族,临县人。被告:杨某丙,男,汉族,临县人。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张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杨某甲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渠永祥人民陪审员 李小连人民陪审员 薛丽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