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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张某某,杨某乙,杨某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638号原告:杨某甲,男,汉族,临县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临县人。被告:杨某乙,男,汉族,临县人。被告:杨某丙,男,汉族,临县人。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张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杨某甲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渠永祥人民陪审员  李小连人民陪审员  薛丽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