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伟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刑初2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伟,男,1990年3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固始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14日被逮捕;2007年8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9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新河南省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7)15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犯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员张丽、段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两次提出延审理建议。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张晓峰以被告人张伟的身份,编造与信阳锐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的虚假项目,以信阳锐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晓峰进行担保,被告人张伟明知张晓峰编造虚假信息骗取贷款而为其提供相关的个人信息,帮助张晓峰于2015年3月25日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人民币900万元,用来偿还原来的贷款,至今尚有900万元贷款没有偿还本息,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检察机关提供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贷款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伟辩解他不知道张晓峰编造虚假合同骗取贷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张晓峰(另案处理)为了“以贷还贷”伙同被告人张伟预谋以张伟的名义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并承诺给其好处费。后张晓峰以被告人张伟的身份,编造与信阳锐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的虚假项目,以信阳锐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晓峰进行担保,被告人张伟明知张晓峰编造虚假信息骗取贷款而为其提供相关的个人信息,帮助张晓峰于2015年3月25日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人民币900万元,用来偿还原来的贷款,至案发前,该笔贷款没有归还本息,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另查明,2007年8月29日,被告人张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2月24日刑满释放。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一、物证抵押的土地的照片证实张晓峰以被告人张伟名义贷款时用土地作抵押。二、书证1、户籍证明记载了被告人张伟的出生日期和住址。2、河南农村信用社张伟信贷业务档案:信用社信贷业务调查报告、信贷业务申请书、个人信用报告、承诺担保书、董事会决议、提款申请书、合作协议、营业执照、支付凭证等记载了张晓峰以被告人张伟的身份贷款900万元用以归还以前贷款。3、张晓峰、张伟等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记载了张晓峰以被告人张伟等人的身份贷款,贷款后资金流向。4、信阳市信阳天健置业有限公司和信阳锐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相关信息资料等记载了该公司的基本情况。5、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报案材料记载了两笔贷款发放后几个月不按合同约定结息,且与贷户、担保人均联系不上,有骗取贷款的可能,向新蔡县公局报案。6、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河南省信阳监狱证明记载了被告人张伟于2007年8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2月24日刑满释放。7、固始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记载了被告人张伟2015年11月29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三)证人证言1、证人车振东证言,2014年元月8日、16日,张晓峰以徐丽、张伟(女)的名义在新蔡信用社分别贷款1000万元、900万元,2014年9月因资金紧张不再结息。2015年3月将张晓峰通知到信用社,其提出结息换据,2015年3月25日将张伟一笔900万元借款,结息后换为张伟(男),将土地作抵押转换为信阳瑞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张晓峰作担保,至今没有还款结息。2、证人丁某证言,2014年元月,车振东安排他给张伟办理了一笔900万元的贷款,到2014年9月不再结息。2015年3月张晓峰申请结息换据,将张伟900万元贷款换据为男张伟,由土地抵押换为由张晓峰和信阳瑞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担保,换据后一直没有结息。3、证人曾某证言,2015年3月底的时候,他领导安排他为张伟一笔900万元的贷款换据为男张伟,由土地抵押换为信阳锐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张晓峰担保。四、被告人和同案犯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张伟供述,2015年,张晓峰以他的名义贷款,承诺给他钱。他和张晓峰到新蔡县农村信用社办理了贷款手续,他按照信用社工作人员的要求在贷款手续上签了他的名字,贷款900万元是张晓峰谈的,后张晓峰给他2000元现金。2、同案犯张晓峰供述,2014年1月份,她用徐丽和张伟的身份在新蔡信用社分别贷款1000万元、900万元。2014年8月以后,因资金紧张无法偿还本息。2015年3月车振东通知她到新蔡信用社,信用社同意为她重新贷款,她又以徐丽名义贷款950万元,以男张伟名义贷款900万元,后她给张伟7000元。3、同案犯张伟(女)供述,2014年元月份,张晓峰开发房地产缺资金,用她的身份在新蔡县农村信用社贷款90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明知张晓峰编造虚假信息骗取贷款而帮助其取得农村信用社贷款,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张伟辩解他不知道张晓峰编造虚假合同骗取贷款的意见,经查,张晓峰与被告人张伟预谋贷款并承诺给其钱,后张伟向张晓峰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个人信息,帮助了张晓峰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900万元,事后又得到张晓峰给予的现金,有其本人和张晓峰供述、有关书证等证据佐证,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张伟受张晓峰指使,帮助张晓峰骗取贷款,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张伟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根据张伟的犯罪情节,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故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被告人张伟犯骗取贷款罪,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伟犯骗取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海涛审 判 员 袁 征人民陪审员 张书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熠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