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98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洪阳与阮俊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阳,阮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皖0223执9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洪阳。被执行人:阮俊花。本院在执行洪阳与阮俊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阮俊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阮俊花在中国银行南陵支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桂春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