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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有名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名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6刑初14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有名,男,19岁,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经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5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月1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还未执行)。辩护人匡和平,湖南群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衡祁检公诉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有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欢、李理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有名及其辩护人匡和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有名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自2016年10月至12月在其居住的房内先后两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有名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李有名先后两次容留吸毒人员多人在其居住的祁东县惠民小区室内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有名带着吸毒人员陈某贤(在逃)、欧某民(已被行政拘留)、周某(已被行政拘留)三人到其位于祁东县惠民小区自己家中客厅内吸食毒品麻古2粒和一包冰毒。2、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有名带着吸毒人员邱某(已被行政拘留)、欧某民(已被行政拘留)、黄某(已被行政拘留)三人到其位于祁东县惠民小区自己家中客厅内吸食毒品麻古2粒和一包冰毒。2016年12月22日,祁东县公安局民警在洪河公路归阳镇幸福村(原在吉村)路段发现多名可疑人员,上前盘问时对方遮遮掩掩,民警便将所有可疑人员带至归阳派出所,经对李有名、黄某、欧某民、周某四人的尿液检测样本现场检测,结果均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李有名、黄某、欧某民均对自己于2016年12月20日在李有名家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供出邱某也在李有名家吸食毒品的事实,后民警在祁东县中心市场老字号汤店内将邱某抓获,经尿检,邱某的新鲜尿液在甲基苯丙胺区呈阳性,经询问,邱某对自己于2016年12月20日晚上在李有名家吸食毒品一事供认不讳。另查明,吸毒人员欧某民生于2000年6月11日,二次在李有名家吸毒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吸毒。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了案件的来源及被告人李有名系于2016年12月2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抓获归案等情况。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他的外号叫“黄瓜”,2016年12月20日,他和李有名、欧某民、邱某在祁东世界网吧碰头后,邱某问去李有名家方便不,李有名说方便,因欧某民还有一盘游戏没打完,他便和李有名、邱某先三人先往李有名家走,到道口时,邱某叫他去天虹超市买吸毒工具,后欧某民也到了并和他一起在超市买的东西,从超市出来后发现李有名和邱某先走了,他便和欧某民往李有名家走,到李有名楼下时,发现李有名和邱某在楼下等他们,邱某说有点事,于是他和李有名、欧某民三个人先到的李有名家,并各自玩手机,过了十分钟邱某到了,这天在李有名家共吸食了2粒麻古和1小包冰毒,毒品是邱某拿出来的,采用锡纸烫烧麻古壶吸烟的方式吸食的,邱某身上的毒品哪来的、谁出钱买的不清楚。3、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0日下午,他要李有名带他们去李有名家吸毒,李有名表示同意,他要黄某到超市买了吸毒用的工具,李有名就给了20元钱给黄某,后他和黄某、欧某民在李有名住房的客厅内与李有名一起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麻古2粒和冰毒1小包,毒品是他从一个叫“老姐”的毒贩那花200元钱买的。4、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国庆节放假期间黄某生日的那天,他和李有名、欧某民、陈某贤四个人在李有名家客厅里吸食了毒品麻古2粒、冰毒1小包,毒品谁提供的不清楚。5、证人欧某民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0日,他和邱某、黄某、李有名在李有名家吸食了2粒麻古和1小包冰毒,毒品是邱某提供的,吸毒工具是他和黄某花22元在天虹超市买的,他出了2元,看到黄某出了20元;2016年10月黄某生日那天,他和陈某贤在一小超市买了吸毒工具,与周某、陈某贤、李有名一起在李有名家吸食了2粒麻古和1小包冰毒,毒品是陈某贤提供的。6、辩认笔录,证实辩认人李有名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一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了辩认,李有名指认编号6号为黄某、12号为欧某民、8号为邱某的人系在其家与其一起吸食毒品的人;辩认人黄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一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了辩认,指认编号5号为周某、7号为邱某、11号为李有名、12号为欧某民的人系在李有名家与其一起吸食毒品的人;辩认人邱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一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了辩认,邱某指认编号为5号为欧某民、10号为李有名、11号为黄某的人系在李有名家与其一起吸食毒品的人;辩认人周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一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了辩认,周某指认编号4号为邱某、11号为李有名、7号为欧某民、10号为黄瓜(黄某)的人系与其一起在李有名家吸食毒品的人;辩认人欧某民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一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了辩认,欧某民指认编号9号为李有名、10号为邱某、11号为黄瓜(黄某)的人系与其一起在李有名家吸食毒品的人。7、现场搜查照片,证实了被告人李有名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8、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证实2016年12月23日,公安检测人员对李有名、黄某、邱某、周某、欧某民、分别进行了现场尿液检测,其结果均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9、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7年1月19日,祁东县公安局对吸毒人员李有名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书;2016年12月23日对吸毒人员黄某、邱某、周某、欧某民均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书。其中欧某民生于2000年6月11日,吸毒时因未成年。10、被告人李有名供述,他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11、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李有名的年龄、住址等身份信息。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李有名均予认可,证据的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锁链,可以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有名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二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容留的吸毒人员中还有一人系未年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有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有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有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洪 桥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人民陪审员  周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美娟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