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李某1、杜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李某1,杜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26民初1419号原告:赵某某,男,2015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法定代理人:赵某,男,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委托代理人:娄某某,女,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常兴镇某某村。被告:李某1,男,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常兴镇某某村。被告:杜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常兴镇某某村。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1、杜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3月份,村上给儿童分地,村上分给我家小孩地5.1亩,5.1亩土地以前是由三被告在耕种,是三被告的承包地。三被告承包地到期后就由村上分给我了。村上把地分给我后,三被告以他们分的地不动,三被告想继续承包,就一直抢种我的土地。曾经在我起诉前,我们村上有人起诉过三被告,我就找三被告,三被告答应起诉他的人要赢了,三被告就把地返还给我,后起诉的人胜诉了,三被告也没有把地返还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返还土地。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村委会证明两份,拟证明原告分得5.1亩土地,被告耕种该土地的事实;二、会议记录,拟证明原告分得土地经村委会讨论决定,程序合法。三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黑山县常兴镇某某村于2012年3月份将村机动地承包给村民李某某4亩、李某17亩,承包期限5年,于2016年12月30日到期。到期后土地由村上收回,2017年3月14日经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将其分给新生儿,原告赵某某分得5.1亩土地。现被告李某某拒不返还1亩土地,被告李某1拒不返还2.6亩土地,被告杜某某拒不返还1.5亩土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返还土地。本院认为,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分得土地经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程序合法,依法取得对5.1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三被告与村委会的承包合同已经到期,耕种土地无法律依据,应停止侵权行为,返还土地。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李某1、杜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返还原告赵某某土地5.1亩。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彦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