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3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忠连与杨来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连,杨来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3322号原告黄忠连,女,汉族,1977年2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连州市,委托代理人任龙祯,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来才,男,汉族,1979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谷城县,以上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任龙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6,006.58元(按年利率四倍从2016年5月20日计至2017年7月19日),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以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转款3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条,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并承诺于2016年5月19日前归还,否则按银行利息四倍支付。后又再次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以上事实有借款条、还款承诺书、转账凭证及庭审笔录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原告起诉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到期后的利息,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来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忠连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7年7月19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 学 嵘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雪 娜书 记 员 廖芳瑶(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