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伟航与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航,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113号原告:张伟航,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火炬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771320299K。法定代表人:魏国秋,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航诉被告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半收取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桂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桂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