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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根平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凯瑞煤气炉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根平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凯瑞煤气炉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683号原告陕西根平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问根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坤印,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淄博凯瑞煤气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建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陕西根平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凯瑞煤气炉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原告陕西根平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定做加工给原告组装硫酸钾生产线的产品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进行修理,以达到原告能够正常生产合格的硫酸钾产品的验收标准。逾期原告有要求退货、返还货款、赔偿损失另案起诉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根平肥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凯瑞煤气炉有限公司立案案由为产品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是指产品存在缺陷发生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陕西根平肥业科技有限公司诉状未有侵权事实,且原告陕西根平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事实请求与案由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根平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退回原告陕西根平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龚 剑审判员 李淑侠审判员 杨富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煜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