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4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石文辉、王俊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文辉,王俊杰,柳州市俊杰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柳州兴杜工业贸易有限公司,简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4执8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石文辉,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执行人:王俊杰,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柳州市俊杰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王俊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柳州兴杜工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江县。法定代表人简雪,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简雪,女,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本院在执行石文辉与王俊杰、柳州市俊杰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柳州兴杜工业贸易有限公司、简雪民间借贷一案中,经依法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柳州兴杜工业贸易有限公司位于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塘头下屯松花小区12号有土地,但该土地已被柳州兴杜工业贸易有限公司用于诉讼担保,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个被执行人其他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204执8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7)桂0204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颂梅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于 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