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某、高某分家析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6执44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3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峰峰矿区,。被执行人高某,女,195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峰峰矿区,。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高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的(2016)冀04民终5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高某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的(2016)冀04民终5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连艳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更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