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800号原告:陈某,农民,岚县东村镇南白家庄村。被告:杨某,农民。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陈某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怀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春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