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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800号原告:陈某,农民,岚县东村镇南白家庄村。被告:杨某,农民。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陈某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怀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春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