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燕国昌与燕朝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国昌,燕朝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627号原告:燕国昌,男,193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世权,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燕朝江,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燕国昌与被告燕朝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 勇人民陪审员 林学礼人民陪审员 苏永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