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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燕国昌与燕朝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国昌,燕朝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627号原告:燕国昌,男,193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世权,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燕朝江,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燕国昌与被告燕朝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 勇人民陪审员  林学礼人民陪审员  苏永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