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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淑兰申请执行龙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淑兰,龙顺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杨淑兰。被执行人:龙顺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威民一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杨淑兰申请执行龙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23871.09元,承担执行费1806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措施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龙顺康的房产已被查封但暂无处置必要,被执行人有一养老金账户,每月已向法院账户缴纳300元,被执行人无车辆购买登记记录、工商登记信息、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应对尚未履行的借款123871.09元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 军审判员 叶宏书审判员 周 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