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4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4916张道玲与邵世勤、邵世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玲,邵世勤,邵世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4916号原告:张道玲,女,1962年10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维智,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世勤,男,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邵世连,男,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张道玲与被告邵世勤、邵世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炳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道玲于2017年7月23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邵世勤、邵世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道玲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道玲撤回对被告邵世勤、邵世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道玲负担。审判员 刘炳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