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恢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小平、许秀萍、王志飞、王永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小平,许秀萍,王志飞,王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1806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理人:余清才被执行人王小平,男,1988年11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被执行人许秀萍,女,1988年10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被执行人王志飞,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被执行人王永胜,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270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小平、许秀萍、王志飞、王永胜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小平、许秀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9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永胜、王志飞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