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学军与被告党孝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军,党孝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1081号原告:陈学军,女,195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被告:党孝军,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军与被告党孝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军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党孝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学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军撤回对被告党孝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陈学军负担。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志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