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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学军与被告党孝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军,党孝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1081号原告:陈学军,女,195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被告:党孝军,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军与被告党孝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军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党孝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学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军撤回对被告党孝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陈学军负担。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志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