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执复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XX、黄礼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黄礼玉,谭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执复19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XX,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黄礼玉,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谭萍华,女,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复议申请人XX不服三元区人民法院(2016)闽0403执异8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三元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礼玉与被执行人谭萍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三元区人民法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XX在福建省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资、奖金收入,每月保留最低生活必需费用1000元。三元区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XX在福建省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固定的工资、奖金收入,其并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付款义务。三元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XX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付款义务,依法提取其在福建省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资、奖金收入,并每月保留最低生活必需费用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执行人XX的异议请求。XX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根据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其已经举证,足以证明她们之间的债权债务明确约定属于个人债务,一审法院判其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黄礼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元区人民法院(2015)元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向三元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元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对XX的工资收入等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原审判决错误,其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同时其向本院申请再审。2016年9月22日,本院作出(2016)闽04民申1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XX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三元区人民法院(2015)元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明确XX对谭萍华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XX未履行法定的还款义务,三元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XX的财产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XX提出异议,主张谭萍华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谭萍华个人财产清偿,其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且(2016)闽04民申1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XX的再审申请,故XX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三元区人民法院的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复议申请,维持三元区人民法院(2016)闽0403执异8号异议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春平审 判 员  邓水清代理审判员  刘仙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鑫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