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执3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白建兵与宁夏鹰击长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建兵,宁夏鹰击长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4执3939号申请执行人:白建兵,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鹰击长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滨河新区纬二路。法定代表人:宁西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白建兵与被执行人宁夏鹰击长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2016)宁0104民初111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宁夏鹰击长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白建兵工程款629165元及利息377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469元,财产保全费3855元,公告费3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21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于2017年2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宁夏鹰击长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滨河工业园区北区纬二路南侧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2013XXXX号),该土地使用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到期将自动解封,本院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冻结期限及不及时申请续冻的不利法律后果。同时,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找,经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现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九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永孝审 判 员 戴岩松审 判 员 陈 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马立阳书 记 员 章继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