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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潘某、李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字第1880号申请执行人潘某,女,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李某,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7)鲁0211执1880号申请执行人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股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211执字第188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