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常怀有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怀有,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058号申请执行人常怀有,男,汉族。被执行人XX,曾用名王二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常怀有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榆刑初字第007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常怀有赔偿人民币14708.5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2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XX进行总对总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的查询,查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本裁定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0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德贵审 判 员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