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01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郑安富与刘志伟、于德刚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安富,刘志伟,于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224号申请执行人郑安富,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刘志伟,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于德刚,男,1973年4月9日出生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郑安富与刘志伟、于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刘志伟、于德刚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刘志伟、于德刚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郑安富未受偿金额为638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包苏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