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洪刚、王苓苓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洪刚,王苓苓,王洪胜,高汝莲,王海波,梁爱华,王志勇,于丽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648号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袁义东,董事长。被申请人:王洪刚。被申请人:王苓苓。被申请人:王洪胜。被申请人:高汝莲。被申请人:王海波。被申请人:梁爱华。被申请人:王志勇。被申请人:于丽萍。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洪刚、王苓��、王洪胜、高汝莲、王海波、梁爱华、王志勇、于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洪刚、王苓苓、王洪胜、高汝莲、王海波、梁爱华、王志勇、于丽萍资金419681.71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与其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资金419681.71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618元,由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方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