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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民终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毓平与赵学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毓平,赵学刚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民终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毓平,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贵宝,系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玥玫,系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学刚,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系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琦,系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毓平因与被上诉人赵学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7)甘1102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是赵学刚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签名的笔迹鉴定意见,但原审法院在没有通知张毓平参与鉴定机构选择的情况下,即以职权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原判以该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6)甘1102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退回上诉人张毓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瑞林审判员  XX悌审判员  蓝俊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