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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蔡斌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蔡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60号院2号楼3层302号法定代表人:薛刚委托代理人:郭铖,男,汉族,1988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蔡斌,男,汉族,1969年3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蔡斌合同纠纷的湛江仲裁委员会(2017)湛仲字第E00000737号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湛江仲裁委员会(2017)湛仲字第E00000737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祁宏斌执行员  谢秋江执行员  王炳军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庞 霖 更多数据: